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后者是在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存在形式: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不要国家经费,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负盈亏。
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
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为“合伙所”;
2、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普遍较短;
3、律师事务所规模总体上偏小;
4、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不均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较快,反之则相对较慢;
5、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多样化:在大量小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同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出现;
6、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
律师事务所的优势: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的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
2、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3、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能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接受聘请以后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能够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在法庭辩论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本律师事务所本着“学习、诚心、认真、守信”的经营理念出发,诚信服务取得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满意。
在同行业和客户中有着较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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