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转让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XXX(北京)典当行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
成立日期:2013
注册地: 石景山
转让条件:带法人股全转 周期大约3个月全部可以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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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XX典当行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 万
成立日期:2014
注册地: 丰台
典当行我有一家受客户委托全程对接转让,公司名称大气经营地段繁华现在控股方是2家实业类公司其中一家是商贸公司,该家公司名下附带3个北京,现在价格不菲,为什么要说因为是连带典当行一起转让过户的,大家可能现在都清楚现在典当行的审批及变更业务全部已经停止受理,商委的工作正在做交接所以现在无法推进,这家典当行现在看来就有很高的价值因为是连带2家法人股一起转让过户,共3家公司整体过户,操作方式简单直接变更法人股的股权整个对接流程不会超过2个月相比较审批的方式很好操作效率高,手头上有业务的可以直接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