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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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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2008年新的《中华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2)律师事务所的目的。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4)设立资产金额和来源;(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和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定管理机构的职责;(7)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管理制度,如收费和财务分配;第九)解散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清算方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和修改;(11)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亦须规定合伙人的姓名及资助金额。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将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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